2017生猪养殖场改造拆除奖补政策

时间:2020-10-24 16:17:50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7生猪养殖场改造拆除奖补政策

  为贯彻落实市、县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攻坚战役和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的工作要求,姑田镇印发了《姑田镇2017年生猪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并下发《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17生猪养殖场改造拆除奖补政策,欢迎大家查看!

  制定五个目标任务

  1、总量控制任务

  在全镇范围内禁止新建或扩建养猪场,从源头上控制生猪养殖量。坚持疏堵结合,扶大限小,确保控总量、提质量、增效益。

  2、关闭拆除生猪养殖场

  2017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关闭拆除工作;全面完成限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不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的生猪养殖场关闭拆除工作;对限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上不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的生猪养殖场,要坚决关闭拆除。

  3、限养区内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限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上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

  4、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全覆盖补助政策到位面100%,全镇基本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5、禁止外来人员租用当地养殖场养殖生猪

  各村和镇直有关部门发现外来人员租用当地养殖场养猪生猪的,要立即制止并给予劝返,拒不执行的,一律予以强制拆除。

  完成三项扫尾任务

  禁养区内不得存在生猪养殖场

  发现一起,关闭拆除一起。

  1、关闭猪舍

  经政策宣传和思想解释工作,对养殖场进行关闭。关闭猪舍的,要求清除所有生猪,与镇政府签订停养协议。

  2、自行拆除

  对正在擅自动工兴建的生猪养殖场,责令停建,限期自行拆除。对未提出改造方案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户的生猪养殖场,责令停止养猪行为,限期自行拆除。对符合县政府有关奖补政策的,参照《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连政综【2016】134号)文件定执行。

  3、强制拆除

  对按规定必须关闭拆除的猪场,拒不关闭拆除的,由镇政府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强制拆除,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动物检疫部门不得签发动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有关部门禁止各类项目立项审批。

  三种类型的奖补政策

  一、生猪养殖场拆除奖补政策

  按照县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连政综〔2016〕134 号)执行,对自主拆除的猪舍及管理房,砖混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助 120元、砖木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助 90 元、土木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助 60元;2017 年 3 月 31 日前拆除生猪养殖场的,每平方米给予补助资金的 50%奖励,逾期未拆除的,进行强制拆除,不予补助;限养区存栏 250 头以上猪场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以拆代改”的,享受奖补政策。

  二、限养区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奖补政策

  参照县政府连政综〔2016〕134 号文件执行,因猪场改造完成后需运行一段时间才能检测水质是否达标,补助时间参照《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猪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百日会战”的紧急通知》(连政综〔2016〕263号)文件延续半年,即:限养区内生猪养殖场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标准化改造并验收合格的,全额兑现补助;2018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标准化改造并验收合格的,兑现补助资金的 75%;2018 年12 月 31 日前完成标准化改造并验收合格的,兑现补助资金的 50%。对限养区内拟保留猪场观望等待、推诿扯皮,标准化改造工程无实质性进展的,镇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强制措施,县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限养区 2007~2013 年获得省级以上补助项目未达标猪场的改造补助政策。

  对于 2007~2013 年获得省级以上补助项目的标准化场,水质未达标需进行整改提升的,新建曝气池、粪便干燥设备、完善治理设施设备等,参照《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连政综〔2016〕134 号)文件“补助项目标准”的第 7、10、11 项给予补助,各级财政已补助过的建设项目和内容不再补助。